学生资助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  时间:2025-01-01 10:3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贯彻落实《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800元、3700元和2600元,资助比例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5%、10%、5%。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按照校资助中心下达的评选国家助学金的相关要求,有以下现象的学生不能评选国家助学金:

1、在上一学年补考(不及格)三门以上(含三门)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2、在上一学年旷课8节以上(含8节)的学生不能评选国家助学金;

3、在上一学年操行分不及格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在上一学年完成60小时的青年志愿者活动。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我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小组对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拨付的款项后,按学期直接存入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 学院各班级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所提供的本人资料及家庭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生的受助资格,已发放的限期归还。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发现有奢侈消费及生活铺张浪费行为者终止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旦发现有奢侈消费、挥霍浪费、考试舞弊及违纪等行为,终止其助学金的发放。终止后的助学金纳入本学院爱心基金,用于资助其他困难学生,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