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各级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
第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
第四条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通过网络、广播等宣传媒体从事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擅自以组织名义在网上发布并有违法违规及不健康的内容,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造、贩卖、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
第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不准吸烟,不准使用酒精炉等易燃物品,不准在床上使用蜡烛;寝室内不准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离开寝室时锁好门窗。
第八条学生宿舍实行晚上查寝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对晚归同学要进行登记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寝室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辅导员报告未归的学生名单。如有发现瞒报、谎报者,撤消所在宿舍学生干部职务和当年评优资格。
第九条学生外出请销假制度。学生外出应向辅导员请假,原则上不得单独外出。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学生离校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在回家和返校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回来后应及时向班干部或辅导员报告销假。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第十条严禁学生到江河湖海游泳和攀爬危险地点。对私自下江河游泳者,学校将按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私自下江河游泳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学生不得擅自组织外出活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在活动前三天向院学生工作科提出申请,报院领导批准,校学生处备案才能进行,并落实安全责任人和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人应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者不予批准,条件具备的应在活动前一天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集体外出要有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带队,个人外出要向老师说明外出目的地,征得老师同意方可。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活动的要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发生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学生应自觉提高自我安全管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生个人不要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要将暂时不用的现金存入银行、储蓄所;饭卡、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不要随便乱放;高档衣物不要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晾晒。
学生宿舍要做到人走锁门,钥匙不准借给非本寝室人员,学生寝室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宿舍如果出现失窃现象,必须马上向学校保卫部门报案。
学生缴费一律以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为准,由辅导员负责通知。发现诈骗钱物的人员和异常现象立即报告保卫部门。
第十三条学生均需在校内住宿,任何人不得在未办理走读手续的情况下在校外住宿。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办理学生走读手续。学生确需走读且符合条件者,须由家长亲自到校签字同意,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走读。
经批准走读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严格按学校作息时间学习等活动,走读生居住在校外,其在校外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概不负责。走读生做出违背学校明令禁止的违纪事件时,同样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禁止在师生中组织“老乡会”或以其他名义组织“小团伙”,一经发现,对参予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组织者将加重一级处理。禁止学生组织或参加“发能功”等反动组织,一经发现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严禁学生在校期间经商或参加传销、封建迷信等活动组织,对参加者批评教育,对组织者给与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在不危及学生本人安全下,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损害时,校内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失,责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违纪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失火等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注意饮食卫生,不到无证经营的摊贩购买食物或就餐。如有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报告学校和有关卫生检疫部门。
第三章教育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各年级辅导员要投入精力,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学生的思想情况,围绕培养学生成才这个主旋律,制定周密详细的教育计划。落实学生谈心谈话工作,切实做好新生、老生和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把学生的主要精力引导到学习方面,教育学生爱国爱校,自觉维护学院安定稳定。
第十七条认真做好特殊学生的思想工作。辅导员(班导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患病学生、有特殊心理问题学生、感情受挫折学生和犯错误学生要主动关心,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及时摆脱思想困扰,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对学生加强安全纪律教育。辅导员或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开展安全稳定调研,加强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和考勤情况,畅通学生反映情况的渠道,妥善处理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做好节假日和敏感时期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九条各年级要建立“责任明确,信息畅通,防范严密,措施有力,处置迅速”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做到“领导、组织、人员、职责、措施”五到位。每月召开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形势分析会和专题调研会,制定《预防和处置学生安全稳定事件的预案》,深入了解和及时反馈学生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学生遵守安全纪律情况,确保学院安定稳定。
第二十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各年级要健全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在年级、班级和宿舍设立安全员。严格执行重大节假日和敏感时期值班、作息请销假、查宿查寝和周日晚点名等制度措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严格实行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制度。学生科要对学生活动方案进行详细了解,对活动可行性和必要性、交通工作、安全系数等进行充分论证和检查。要指定安全责任人,并由责任心强的教师带队。学生集体活动须由分管领导审批,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审批。
第二十二条学院与学生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状》,明确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保证学生的在校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章处置办法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或因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章中内容而发生意外事故者,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学生自杀、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等经济责任。学生因自伤、自己过错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而造成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学生因个人事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章中内容的学生,学院将根据《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对擅自离校半个月不归且未说明理由者,学院将张榜公布,并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五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可留院继续学习;经县级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予以退学,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园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交通、灾害、意外伤亡等事故和各类政治性事端时,应迅速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和派出所。
第二十七条实行学生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要不断完善奖惩机制,追究有关人员因安全意识不强、思想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对在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中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年级、各班级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工作信息反馈制度,防止瞒报、迟报、误报、漏报。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地汇报,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将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立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信息网络。加强学生会自律委员会、自我管理委员会和班级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信息反馈渠道,依靠学生党团员干部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力争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准确了解、上报情况,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态,将事故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由我院学生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我院制定,自2025年2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