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优评先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者:  时间:2025-01-01 10:30: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校资助中心制定的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名额由校资助中心给我院确定的总名额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符合评选范围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七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自升入学校后第二学年开始获得申请资格。

1、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上一学年两学期均获得校奖学金且无挂科现象的学生,。

2、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且认定为贫困生,当年认定贫困生的学生,不能申请励志奖学金。

3、评定时按专业学习成绩排名依次排序,如果学习成绩一样,则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基准。

4、本专业如无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则上报学生科,由学生科将评审名额调剂到其他专业或班级。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附带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辅导员负责,每年10月15日之前报助学办(纸质稿,电子稿各一份)。

第十一条学院评审小组对提出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在收到拨付的款项后,向获奖学生全额发放奖金,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院各班级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